关于对我县低收入城市居民住房困难户进行租赁补贴申请登记的通告
根据国家九部委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大竹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我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登记。
一、申请登记范围
大竹县境内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登记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大竹县境内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至少1人取得本县常住城镇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3年),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需满1年以上,且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为85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
3、家庭成员未参加房改、经适房或集资建房且无其他住房,仅靠在当地租房居住的;
4、自有产权房屋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
三、申请登记需提供资料
1、住房保障书面申请;
2、申请登记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1寸近照两张;
3、租房协议;
4、低保家庭附低保证复印件;
5、婚姻证明材料:适龄未婚人员(男22岁以上、女20岁以上)由民政局出具未婚证明;已婚的附结婚证明;离婚的附法院判决书或离婚证复印件和离婚协议;
6、单位、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等书面证明材料(书面证明材料出具机构要对其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7、其它需要提供的证件材料(是退伍军人的要在填表中说明)。
四、申请登记地点
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区办事处进行申请登记。
五、申请登记时间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逾期不提交申请的,本年度不再受理申请登记,望广大群众相互转达。
六、保障标准
保障面积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保障标准为4元/㎡/月,人均住房面积达到13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不予保障。
七、要求
1、按公布时间及时登记,逾期未登记的,本年度不予登记;
2、严格按照《大竹县住房保障申请审批操作规程》进行申请审批;
3、各乡镇送民政、社保、交警大队审批后在送房管局,上报资料时要附花名册(含电子版)和移交清单。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受理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必须见原件,经核对后收复印,经办人签字确认。
2、所有申报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传真件必须复印,否则我办不予受理,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3、申报材料规范,所有材料一律采用A4纸,不得随意填报将廉租房资料填写为经适房。
4、移交清单盖章后交住保办存档(移交清单与申报名单一致)
5、从公告之日起到6月20日前为申报时间,社区从6月21日-7月5日公示(公示时间15天),公示结束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合格后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15天)公示结束后报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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